關于居間人
權利和義務、禁止性行為、行為規范準則的告知
居間人也稱為中介人,是指受公司委托,為公司與交易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為了加強居間人的管理、規范居間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公司向投資者做出以下告知:
一、居間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居間合同的約定,以居間人的身份開展居間業務,提供同客戶訂約機會或其他居間活動;
(二)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按居間合同的約定獲取居間服務報酬;
(三)參加中國期貨業協會、居間人所屬轄區協會及公司在法律法規、業務制度、行為規范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執業素質和服務水平,增強合規意識、服務意識和責任感;
(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公司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配合監管部門的檢查及調查工作;
(五)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中介義務;
(六)保守因開展居間合作知悉的本公司商業秘密及投資者信息,不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
(七)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并接受公司監督;
(八)遵守并執行公司制定的所有適用于居間人的規章制度以及公司制定的客戶收費標準;
(九)向交易者介紹公司的基本情況、投訴糾紛處理機制;
(十)不得向其介紹的客戶承諾盈利,并應正確闡述期貨交易存在的風險;
(十一)居間人應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向公司提供居間服務,不得成為其居間活動相對應客戶的指令下達人和資金調撥人、開戶代理人、結算單確認人,如違反上述條款,居間人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二)居間人無權代表公司與客戶確定任何合同條款;
(十三)居間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壞公司、公司其他業務人員和居間客戶的名譽,不得擾亂公司和其他業務人員的正常業務秩序,不得開發公司和其他業務人員已有客戶;
(十四)居間人要終止合作,須提前30日通知公司;
(十五)居間人有義務配合公司做好居間人和居間人開發客戶的回訪工作,并確保居間人信息和聯系方式真實準確。
二、居間人的禁止性行為
居間人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
(二)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三)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
(四)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
(五)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交易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六)為交易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
(七)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交易者的信息,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未經核實或者未經授權的數據和資料,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過往業績,向交易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誘使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
(八)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貶低競爭對手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居間活動;
(九)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期貨公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交易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
(十)要求期貨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
(十一)超過居間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開展居間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居間人行為規范準則
為規范維護期貨交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控制市場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公司向投資者做出以下聲明:
(一)居間人應當全面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況、交易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交易知識和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相關信息,對交易者的交易能力進行鑒別,將合格的交易者介紹給公司。在公司對交易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不得進行誘導、誤導、欺騙,影響評估結果;
(二)居間人應當如實向交易者告知居間身份,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交易者、居間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不得故意隱瞞期貨交易的風險或者故意夸大收益,不得開展不實、誤導性的廣告與宣傳,不得進行欺詐活動;
(三)居間人應向投資者介紹我公司的基本情況,向投資真介紹與期貨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向投資者傳遞由我公司統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材料;
(四)居間人不得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五)居間人不得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期貨公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投資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
(六)居間人不得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績,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
(七)居間人不得要求我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
(八)居間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不得超過居間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開展居間活動;
(九)居間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十)居間人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一)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業務的過程中嚴禁營銷我公司原有客戶,將我公司客戶變為自己名下的客戶;
(十二)居間人不得與我公司員工串通,將我公司員工開發的客戶劃歸居間人業務;
(十三)居間人不得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簽訂居間合同;
(十四)居間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我公司有關居間人管理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
(十五)居間人開展期貨居間業務時必須保證對期貨市場和公司業務的宣傳和介紹真實、客觀、全面;
(十六)居間人應全面客觀地宣傳介紹期貨投資的知識和投資風險,內容包括但不僅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資金存取、交易品種、業務流程、交易規則、交割制度、風險控制、操作流程等;
(十七)居間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獲利或以任何形式承諾與投資者共擔風險;
(十八)居間人應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對公司提供的培訓資料要認真學習領會,并切實執行;
(十九)居間人對在與公司客戶發生居間合作關系的過程中所獲知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二十)居間人在開展居間業務時要明示自己的居間人身份和居間行為權限,不得誤導客戶認為期貨居間人是我公司的員工或所屬單位。居間人應明確其并非我公司的正式職工,不納入我公司勞動編制,僅為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居間人僅享有本合同規定的酬金,不享有勞動福利、保險等權益;
(二十一)居間人不得以我公司職工、委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我公司發表、簽署任何文件或承諾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得印制我公司名稱下的名片;不得以我公司名義印發任何宣傳資料及進行宣傳活動;
(二十二)居間人不得利用其居間人的身份直接或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
(二十三)居間人不得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或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
(二十四)居間人不得有任何對我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不利的言行。
我公司已通過多種途徑面向投資者做出"我公司從業人員以及居間人不允許向投資者做出獲利保證,不從事代客理財等相關事項”的明確告知,若投資者已明確知曉以上內容,但仍決定與所屬居間人達成全權委托、委托下單、分享利益或共擔風險等相關方面的約定,我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以上居間人的權利義務、居間人的禁止性行為、居間人行為規范準則的各項內容,本人已閱讀并完全理解。